财政部今天发布通知显示,从2014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最高为25%,让更多的资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通知》,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中国烟草总公司作为第一类企业为25%;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等14家第二类企业为20%;中国铝业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宝钢等70家第三类企业为15%;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等30多家第四类企业为1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家第五类企业免缴当年应缴利润。
此外,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企业,免缴当年应缴利润。
《通知》要求,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仍按照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执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收益收取比例提高至10%。
财政部表示,本次发布的《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精神,明确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比例。
延伸阅读
2020年国资收益上缴比例将提至30%
近年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在不断完善。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十二五”期间在现有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量化目标,即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要提高到30%,更多地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本文章摘自5月7日《经济日报》)